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旭鹏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14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旭鹏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荣家村上海路8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5924379W。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沿街房43号办公室5楼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99669571F。
法定代表人:钱海宾,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旭鹏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鲁0306民初14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旭鹏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景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鞠龄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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