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旭鹏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1446号
申请人:淄博旭鹏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荣家村上海路8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5924379W。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沿街房43号办公室5楼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99669571F。
法定代表人:钱海宾,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旭鹏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价值160719.7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海建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0719.78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景禹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鞠龄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