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517号
原告:***,男,200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绿化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龙口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163666165T。
法定代表人:凌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东,上海市海华永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岛市园林林业技术学校,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一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4274004681。
法定代表人:张成丕,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梅,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林,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绿化工程总公司、青岛市园林林业技术学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