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绿化工程总公司

***、青岛大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3执162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青岛大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瑞昌路******网点。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绿化工程总公司,住青岛市市南区龙口路,住青岛市市**龙口路**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大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绿化工程总公司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4日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03执1621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