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绿化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绿化工程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2民初463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联合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绿化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绿化工程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绿化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绿化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