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融兴业(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91执385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融兴业(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融兴业(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道沟支行的账号为34×××31的银行存款804096元(实际冻结35322.33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中融兴业(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账号为11×××01的银行存款804096元(实际冻结193.4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4日为止。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融兴业(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书记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