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川0503执恢34号
你/你单位与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503民初9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七分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19)川0503民初94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717493.4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9575元。
向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七分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共同街支行
账户户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228402107210064760),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6228402107210064869)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