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家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3751号 原告:淄博家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东***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N89EG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天华商务大厦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MQ7JD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槐务西村243号。 被告:常本社,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槐务西村159号。 原告淄博家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本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家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家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 皓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