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65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天华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MQ7JD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补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锐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MR9X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补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655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补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山东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补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补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补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