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1125号
申请人:山东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天华商务大厦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MQ7JD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补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锐阳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MR9X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补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补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02175.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补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02175.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