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国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154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付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临沂国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07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723802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国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国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年7月2日作出了(2018)鲁1302民初115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同年7月2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农行十里堡分理处账户15×××03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50万元,已冻结403.72元)。2019年7月23日,临沂国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2019年12月27日,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以终审判决驳回临沂国成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农行十里堡分理处账户15×××03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