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兴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1民初814号
原告: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23号怡和国际文创楼AB栋2单元1513室。
法定代表人:付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春波,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兴力,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兴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