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11547号之二
申请人:临沂国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07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7238022Y。
法定代表人:李忠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庆慧,女,1987年6月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申请人: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沂河路23号怡和国际文创楼AB栋2单元1513室。
法定代表人:付勉,董事长。
申请人临沂国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国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年7月2日作出了(2018)鲁1302民初115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同年7月2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农行十里堡分理处账户15×××03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50万元,已冻结403.72元)。2019年7月23日,临沂国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农行十里堡分理处账户15×××03的银行存款150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再次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临沂国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