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19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基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矿坑镇棠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310394199J。

法定代表人:姜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蜀艳,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23号怡和国际文创楼AB栋2单元15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基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95000元,本院于7月6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19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市中支行金雀山西段分理处账户为16×××01内存款(已冻结35667.67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62×××48内存款(已冻结5931.61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5×××94内存款(已冻结86.81元)。2020年7月21日,申请人山东基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主张双方已达成调解,两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市中支行金雀山西段分理处账户为16×××01内存款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62×××48内存款、被申请人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5×××94内存款共计9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