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国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1547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国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沂河路23号怡和国际文创楼AB栋2单元1513室。
申请人临沂国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国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15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春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150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国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