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泓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泓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5民初2348号
申请人:山东泓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单苗苗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山东泓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泓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61504852018000208),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账户存款(收入)11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山东泓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