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2民初5004号
申请人:山东泓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西路金领国际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91393343C
法定代表人:单苗苗,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萧县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670907875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泓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安徽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资金140万元,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23704002049900190000016,责任限额1400000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泓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资金1400000元。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壹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