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7民初3175号
申请人:山东厚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城社区东环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63834279。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莒南县涝坡镇东高柱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南县涝坡镇卧石岭村。
法定代表人:***,该社区主任。
被申请人:莒南县涝坡镇东高柱社区卧石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南县涝坡镇卧石岭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申请人山东厚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莒南县涝坡镇东高柱社区村民委员会、莒南县涝坡镇东高柱社区卧石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金额:179600.00元)。申请人山东厚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PZPP21370103310000000482号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莒南县涝坡镇东高柱社区卧石岭村村民委员会(卧石岭村)名下在莒南县涝坡镇经营管理站的代管资金179600.00元。
二、扣留期限3年,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此案关联案件(2021)鲁1327执保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