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1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02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兖州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6400元及利息、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4月5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216元,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