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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仓工贸有限公司与济南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金仓工贸有限公司与济南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8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2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仓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4061.47元,执行费311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28日被执行人济南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案款22150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崂民一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于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