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汉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华汉电子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民申19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华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768号山东信息通信研究院A座4层409-4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南泉发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旅游路28566号5区1号楼1-401。
法定代表人:于旭波,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华汉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泉发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6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华汉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