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浩海汇航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8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商字第67号
原告济南浩海汇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47号4楼C座001、0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浩海汇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浩海汇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浩海汇航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浩海汇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济南浩海汇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