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6执22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锦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衡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修峰,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曹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曹西村。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账户,需长期履行,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魁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