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2517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山东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南京路与丹阳路交叉口南100米商业楼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闯。
原告***与被告山东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寅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潘经昌
书 记 员 吴鑫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