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03财保82号 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南京路与丹阳路交叉口南100米商业楼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东环路与鲁花北路往东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菏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42095.34元。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山***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2095.3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许淑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