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执164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200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男,200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理人,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汉族,住**。系申请执行人***、**之母。
申请执行人:***,女,195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南京路与丹阳路交叉口南100米商业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DJY69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生效的(2021)鲁1721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保险,保单编号分别为:CSC-C56377395号、CSC-C73474060号、CSC-C7322682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编号为:CSC-C56377395号、CSC-C73474060号、CSC-C73226821号的保险合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