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君子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正洋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川执字第192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君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旦新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正洋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宪收,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山东君子实业有限公司诉山东正洋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执字第192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