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君子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民申42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君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开发区石桥镇镇政府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月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556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利,院长。
再审申请人山东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5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山东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范翠真
审判员  崔志芹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柴华
书记员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