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414号
申请人:***,男,1982年8月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石桥镇镇政府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863092211W。
法定代表人:刘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长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云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路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