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22民初2777号
原告:山东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技术开发烟台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4FMU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绿威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路××路交汇处往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91LE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基建筑公司)与被告日照绿威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威医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凯基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被告绿威医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1979元及利息;2.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1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3月31日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将位于莒县××镇的莒县绿威医疗废物处置项目2#车间工程发包给原告建设。现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已使用,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
绿威医疗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被告对原告已不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并且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已经超出了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款项,对超付款项被告保留提出诉讼予以追回的权利。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2日,原告凯基建筑公司与被告绿威医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绿威医疗公司将位于莒县××镇××路××路交汇处往北的莒县绿威医疗废物处置项目2#车间工程发包给凯基建筑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图纸设计内的所有工程量(土建、装饰、钢结构、给排水、配电、消防、防雷),具体实施范围以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内容和清单为准;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工程量,包括土建、装饰、装修、钢结构、门窗、地面、防水、给排水、电气、消防工程及工程投标报价需知的全部工作内容;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11月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月26日,合同价款为1130000元。2020年3月3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莒县绿威医疗废物处置项目门卫室、事故水池工程包给凯基建筑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128000元,为固定综合全价合同,其他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莒县医疗废物处置项目2#车间工程”合同执行,双方均未签字**,但被告予以认可。
2020年8月7日,绿威医疗公司给凯基建筑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回复单,内容为:2#厂房高出屋面的矩形通风窗在图纸中明确标注为天窗,现贵公司迟迟没做施工,致使我司厂房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影响了工程竣工验收和投产运营,我司要求贵司在7个工作日必须对矩形通风窗完成施工,并使工程具备竣工验收要求;彻底解除厂房门窗、墙板、门卫室顶棚渗漏问题后,我司在一个工作日根据单项合同约定结清你司已完工的应付的零活工程款……。对于以上要求,凯基建筑公司2020年8月10日回复:2#厂房通风窗图纸中没对天窗材料做出明确规定,没有施工做法,致使我公司投标时未报价,因甲方不及时明确签证,造成工程延后,甲方负全责;厂房门窗、墙板、门卫室顶棚渗漏的问题,我公司已于8月9日安排人员解决……。
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外,在施工过程中,莒县绿威医疗废物处置项目2#车间存在部分增项,经原告计算增项工程金额共180196.8元,被告对其中的墙体装潢板的部分不予认可,应扣除19686元,原告予以认可。被告另主张冷藏车间工程原告未施工,应扣除20000元,对该部分原告予以认可。
被告另主张因原告对于工程天窗未制作完成,被告完成天窗制作比价后通知原告,总价12423元,通知原告该部分费用在结算工程款时扣除,于2020年9月3日通过微信发给凯基建筑公司。另被告完成洗车间、清洗池,询价后通知了原告,总价款20925元,以上通知原告均未回复。原告主张天窗图纸设计时只是预留天窗位置,图纸上没有天窗具体的关于天窗材料及施工的要求,原告向被告报价时对天窗没有报价,天窗不在原告施工范围内;洗车间、清洗池原图纸中没有该项施工内容,系图纸变更后新加的项目,被告工作人员将变更图纸于2020年8月24日发给原告,不在原告报价范围内,不属于原告的施工范围。
2020年7月11日及2020年10月17日,原告将10把钥匙及电动门钥匙交给被告工作人员***,***出具收到条。
涉案工程于2020年12月22日竣工验收。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058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原告凯基建筑公司与被告绿威医疗公司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对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工程款数额均无异议,但对于工程中天窗、洗车间、清洗池部分是否属原告施工范围有争议,原告主张天窗、洗车间、清洗池均不在报价范围内,不属于其施工范围,依据原告提供的原始图纸,在该图纸第9页标注了天窗,天窗位置标注01J925-1,被告主张该代码即代表天窗所需的材料类型,原告主张因天窗施工图没有具体的施工材料及要求,所以天窗未报价,不在报价范围内,依据原告提供的报价单,该报价单中未体现对该天窗材料的报价,故被告自行询价第三方支出的上述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应在原告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支出。对于洗车间、清洗池,原告主张该两项内容系后变更图纸,不在原告施工范围内,但依据原告提供的原始图纸第5页,洗车间及清洗池在原始图纸就已设计,变更后的图纸仅是对洗车间及清洗池的位置进行了变更,依据双方合同,合同中工程内容为图纸设计内的所有工程量(土建、装饰、钢结构、给排水、配电、消防、防雷),具体实施范围以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内容和清单为准,故洗车间、清水池属于原告施工范围,对于该部分工程原告是否报价,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现被告自行询价第三方支出20925元,应在原告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另涉案工程存在部分增项,经原告计算增项工程金额共180196.8元,被告对墙体装潢板的部分不予认可,主张应扣除19686元,冷藏车间工程原告未施工,扣除20000元,原告均予以认可。原告另主张给莒县建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支付防雷检测款1343元,基础回弹费用2440元,依据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对该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钢结构探伤费3000元,依据其提供的钢柱侧向位移、钢梁挠度、防腐涂层厚度、钢焊缝超声波探伤检测报告,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看管费15000元,合同并未约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酌定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酌情采纳。案经调解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日照绿威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6368.8元及利息(利息以326368.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原告已减半预缴),由原告山东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7元,被告日照绿威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负担29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
自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本案裁决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及时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使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