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4FMU2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上诉人山东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22)鲁1122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