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4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金恒路27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3003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系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5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闫 晓
审判员 张 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