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256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3003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173438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2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335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如意,男,系***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