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256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3003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173438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2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335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如意,男,系***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