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1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少海路3003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173438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淄江路1618号。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3359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与***、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鲁0321执保102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