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蓬莱昌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民初2104号
原告:***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柳行镇唵口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凯,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戬,蓬莱大柳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路529号。
原告***鑫矿业有限公司(昌鑫矿业)与被告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坤鑫钢结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昌鑫矿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坤鑫钢结构偿还借款1000000元;2.按年利率24%支付昌鑫矿业利息;3.诉讼费由坤鑫钢结构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1日,昌鑫矿业与坤鑫钢结构签订《借款协议》,昌鑫矿业出借给坤鑫钢结构1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半年至2017年5月10日,每月利息5万元。坤鑫钢结构在支付两个月利息后,再没有向昌鑫矿业支付本金及利息。经昌鑫矿业多次催要,坤鑫钢结构拒绝还本付息。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依照昌鑫矿业起诉状列写的坤鑫钢结构住址送达未果。昌鑫矿业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坤鑫钢结构信息进行补正,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庆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