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862号
原告:烟台永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冷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忠,山东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鹏,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永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22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告仍坚持以被告***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永汇通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