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恢1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经济开发区昆明路5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蓬莱市。

被执行人王洪伟,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蓬莱市。

被执行人姜凯,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蓬莱市。

***申请执行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王洪伟、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设备我院属于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王洪伟、姜凯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305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王洪伟、姜凯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哲

审 判 员  边洪镇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曹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