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烟台市鹏飞园林有限公司与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4民初157号
原告:烟台市鹏飞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区。
法定代表人:司君峰,任总经理。
被告: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区。
法定代表人:高鹏,任经理。
原告烟台市鹏飞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烟台市鹏飞园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市鹏飞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凤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