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蓬莱市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民初3947号
申请人:蓬莱市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
法定代表人:王莲云,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政,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鹏,任经理。
申请人蓬莱市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租赁,不得对查封财产设置权利障碍。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查封的,本裁定的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蓬莱市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传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