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220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纪兴,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飞,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6号财富中心22-22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纪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飞,被告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班组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方成公司承建的金柱绿城21号、36号楼地下车库部分由原告承包施工。该工程系被告方成公司转包给被告**,**无施工资质。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付款节点,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原告施工的工程至今未完工。双方就欠款问题未结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因被告**无施工资质,且被告方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导致合同无效。虽然**与方成公司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但不必然导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归于无效。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因至今未能完工,双方未结算,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依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尚未达到付款条件。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国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司 芳
书 记 员 王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