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何继峰,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东路阿尔卡迪亚小区临街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95444002W。
法定代表人:刘路增,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02民初7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542184元及利息,现已执行0元。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晓晨
审判员 史春贵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海龙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何继峰,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东路阿尔卡迪亚小区临街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95444002W。
法定代表人:刘路增,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02民初7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542184元及利息,现已执行0元。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晓晨
审判员 史春贵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