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代理人:韩西锋,男,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86号财富中心。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268万元及利息,已执行25万元,尚欠债权为243万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以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