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

***与韩纪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1民初188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俞正文,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聊城市东昌府区月亮湾小区6号楼3单元19楼西户。
被告:**,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聊城市东昌府区月亮湾小区6号楼3单元19楼西户。
被告: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6号财富中心22楼220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方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原告在被告聊城方成公司承包的“***钻”项目的物业楼、地下车库和变电室施工中,从事钢筋绑扎和制作。被告***、**作为该工地负责人陆续支付了原告的部分劳务报酬,现在还拖欠原告工资4000元未结清,原告所在的钢筋班组于2019年2月4日具了欠款凭证,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聊城方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聊城方成公司所在地是聊城东昌府区,被告***、**的住所地也在东昌府区居住,且涉案工程所在地也是在聊城东昌府区。因此,该纠纷应当由三被告所在地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三被告居住地均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且建筑工程施工地点亦在东昌府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