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2民初1322号
申请人:山东聊城盛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桓台新区齐桓路36号,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聊城盛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开户名: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桓台商城分理处15×××47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37×××36内两账户银行存款共计30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莘县河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名: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桓台商城分理处15×××47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37×××36账户内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