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425执657号
***、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的(2021)鲁1425执657号***与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依据(2020)鲁1425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转账支票款44785元及利息、保全保险费5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因被执行人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主动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并缴纳执行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