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30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亮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静,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德源园林喷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继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亮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静,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晋光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德源园林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园林公司)及原审被告李亮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3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晋光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德源园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判决鲁晋光电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一审法院酌情按4倍利率判决鲁晋光电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过高。二、鲁晋光电公司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无力一次性付款,虽付款有延期,但已分14笔陆续付清,最后一笔付款时间2020年1月17日。本案鲁晋光电公司并未给德源园林公司造成除利息之外的其他损失,德源园林公司也自认其损失只是资金占用损失,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足以弥补其损失。补充事实如下:德源园林公司在接收最后一笔付款时并无异议,应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付款时间,且已于2020年1月17日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已不复存在,所以不应支持德源园林公司的利息请求。
德源园林公司未作答辩。
李亮亮述称,同意鲁晋光电公司的上诉请求。
德源园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鲁晋光电公司向德源园林公司支付欠款本金36,000元;2.判令鲁晋光电公司向德源园林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0,000元(以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3.判令鲁晋光电公司向德源园林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8,700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月1万元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4.判令李亮亮对第一至三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由鲁晋光电公司、李亮亮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德源园林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孙继河。鲁晋光电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李亮亮,案外人孙登杰为鲁晋光电公司的高管。2019年2月3日,鲁晋光电公司(甲方)与德源园林公司(乙方)签订《付款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就“青岛恒大御澜国际亮化工程”工程款结算、支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双方确认上述工程最终结算结果金额125万元,甲方已付给乙方897,000元,剩余353,000元。二、甲方承诺上述款项争取在201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能付清,则至少付一半。剩余部分于2019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并从2019.02.01开始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不足一月利息按照一月计,直到连本加息全部付清为止。若甲方未能在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上述款项,则每逾期一个月甲方承担违约金10,000元。三、乙方承诺,在2019年4月30日前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投诉、举报。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上述工程款后,双方基于“青岛恒大御澜国际亮化工程”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孙登杰、李亮亮在甲方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孙继河在乙方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双方均认可就“青岛恒大御澜国际亮化工程”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德源园林公司主张该工程于2017年12月底完工,鲁晋光电公司主张德源园林公司未完成合同所约定的施工项目。没有落款时间的《承诺书》载明:今欠孙继河现金陆万伍仟参佰元整(65300),本人承诺在2019年6日20号前一次性还请。如到期未还清,我愿承担叁万元违约金。如果还了,此条作废。落款处有承诺人李亮亮的签字并加盖了鲁晋光电公司的印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7月9日的《承诺书》载明:今欠孙继河现金拾壹万贰仟叁佰元(112,300),本人承诺在2019年7月12日前一次性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我愿承担叁万元违约金(30,000)元,如果还了此条作废。落款处有承诺人李亮亮的签字并加盖了鲁晋光电公司的印章。
孙登杰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孙继河转账14笔,分别为:2019年4月8日转账20,000元、2019年8月3日转账30,000元、2019年8月7日转账10,000元、2019年8月30日转账20,000元、2019年9月12日转账10,000元、2019年9月16日转账20,000元、2019年9月27日转账20,000元、2019年10月14日转账10,000元、2019年11月18日转账20,000元、2019年11月25日转账77,000元、2019年12月20日转账40,000元、2019年12月21日转账10,000元、2020年1月10日转账30,000元、2020年1月17日转账36,000元,共计353,000元。鲁晋光电公司主张2020年1月17日转账的36,000元是支付的最后一笔工程款;德源园林公司称要庭后落实,但在限期内未提交落实意见。
李亮亮与孙继河2020年1月18日的通话录音中,李说“昂行,我跟你说,我晚上过去,现在我们孙总也不在家,给我打电话我一毛钱也没有,我晚上过去把给你打的条拿回来”,孙说“你想多了,你能拿回条去”,李说“不给我条我就去你家,我报警,当时是你逼着我,我这儿都有录音,逼着我,不让我走打的条”,孙说“好!好!你说我逼得你,不要紧,好,你上哪儿说都行,这个无所谓。亮亮你是法人,我跟你要钱正常”,李说“这个钱现在都算到我身上了”,孙说“能的你不行我还给你条”,李说“什么”,孙说“条给孙登杰了”,李说“条怎么了”,孙说“条给孙登杰了”,李说“条给他了”,孙说“嗯”,李说“那你条给他了,他也不给我钱,你说怎么弄呢”,孙说“他不给你钱,你还能找着我了”,李说“我年也不过了,咱都不用活了,你不给我,我怎么弄你说?谁让你当时逼着我打那个条来,不让我走”,孙说“我怎么逼你来,你不欠我钱我逼你干吗”,李说“我欠你钱吗?欠钱的事儿我知道吗?你这不是糊弄我”,孙说“你是法人,你不知道?你说给谁啊”,李说“法人怎么了,法人有公司法,啊”,孙说“我逼你,你不欠我钱,我逼你干什么,我逼你,字是你自己签的,我又没拉着你手签”,李说“反正你等着,我晚上过去,我晚上过去拿,你不给我,我就报警”、“我跟您耍啥呢?我条呢”、陈超(案外人)说“亮亮,是你跟孙登杰协商好来”,李说“没有,我们家孙总不知道这个事儿”。
一审法院认为,德源园林公司与鲁晋光电公司就涉案工程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签订的《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鲁晋光电公司、李亮亮虽称系德源园林公司迫使其同意结算金额和支付时间、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提交的录音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一审法院对其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综合德源园林公司与鲁晋光电公司、李亮亮的诉辩理由,一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鲁晋光电公司是否还欠付工程款;二、鲁晋光电公司是否应承担利息及违约金;三、李亮亮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评判如下: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按照《付款协议》约定,鲁晋光电公司应支付德源园林公司工程款353,000元。德源园林公司自认鲁晋光电公司已通过孙登杰转账13笔(给孙继河)支付工程款317,000元,对孙登杰2020年1月17日转账的36,000元要庭后落实是否是鲁晋光电公司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但未提交书面落实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孙登杰系鲁晋光电公司高管,对孙登杰2020年1月10日前转账给孙继河的13笔款,德源园林公司自认是鲁晋光电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就支付涉案工程工程款双方已形成固定的还款习惯。德源园林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2020年1月17日转账的36,000元系非涉案工程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李亮亮与孙继河的通话录音,一审法院认定鲁晋光电公司已支付德源园林公司工程款353,000元。德源园林公司要求鲁晋光电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36,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付款协议》约定“甲方承诺上述款项争取在201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能付清,则至少付一半。剩余部分于2019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并从2019.02.01开始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不足一月利息按照一月计,直到连本加息全部付清为止。若甲方未能在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上述款项,则每逾期一个月甲方承担违约金10000元”,德源园林公司据此要求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及约定的违约金。鲁晋光电公司及李亮亮抗辩约定的违约金、利息明显过高。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鲁晋光电公司未按照付款协议的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德源园林公司要求鲁晋光电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德源园林公司认可鲁晋光电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其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双方关于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的约定确实过高,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或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鲁晋光电公司应支付利息共计44,811.09元。一审法院已支持了德源园林公司的上述利息,德源园林公司再要求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一审不予支持。鲁晋光电公司“德源园林公司在接收最后一笔付款之时,并无异议,应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付款时间,且已于2020年1月17日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已不复存在”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承诺书虽然载明“本人承诺在2019年6月20号前一次性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我愿承担叁万元违约金;本人承诺在2019年7月12日前一次性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我愿承担叁万元违约金”,但李亮亮并非以保证人身份出具的承诺书,且承诺人落款处加盖了鲁晋光电公司的印章,鲁晋光电公司也认可李亮亮系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具的承诺书,故德源园林公司要求李亮亮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鲁晋光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德源园林公司利息44,811.09元;二、驳回德源园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1537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4057元,由德源园林公司负担2747元,鲁晋光电公司负担1310元。鲁晋光电公司负担部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德源园林公司。德源园林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7446元,多交4372元予以退还。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酌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是否合理。经查明,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于2019年2月3日签订《付款协议》,约定剩余工程款35,300元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不能付清,则从2019年2月1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鲁晋光电公司在一审中抗辩该协议系被迫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付款协议》真实有效并无不当,但双方约定的24%利息明显过高,一审法院结合德源园林公司认可鲁晋光电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其造成资金占用损失,酌定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维持,鲁晋光电公司主张四倍银行贷款利率过高,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由上诉人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琰
审 判 员 孙秀强
审 判 员 徐镜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明玉
书 记 员 李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