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德源园林喷泉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保619号
原告:济南德源园林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王官庄415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89836077M。
法定代表人:孙继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655号三楼312、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8743193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德源园林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