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某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966号
申请人: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亮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映彤,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振朋,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齐河县。
原告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支付宝余额及余额宝中的存款41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支付宝余额及余额宝中的存款41000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红霞
书 记 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