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4503号
申请人:***,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他财产,查封价值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