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546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作出的原告**与被告**、淄博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鲁0304民初1546号民事调解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304民初1546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页中第十四行“入”改为“如”;第十五行“2022”改为“2021”。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周正子